一、依據本府 109 年 7 月 9 日府社團字第 1090170513 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獎項貴校如有意願申請,請於 109 年 7 月 30 日(星期四)前將符合遴選標準之志工家庭及個人之推薦表及相關資料彙整後,寄(送)至本局辦理,郵寄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辦理。 三、如有相關疑問,請逕洽中華民國志工總會(04)2326-6938 曾秘書長;另歷屆獲獎名單請逕至 https://www.tave.org.tw/family7 查詢下載。 四、隨文檢附實施計畫(含推薦表)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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