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轉知教育部書函以,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 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,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 制,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「任職滿 5 年,年滿 56 歲」之 認定標準疑義一案,請查照。 說明: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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