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轉知新竹縣政府有關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 任規定,請轉知貴校有意申請教師應審慎選填志願,請查 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 110 年 3 月 29 日府教特字第 1103712578 號函 辦理。 二、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,獲學校聘任後,應 在該縣國民中(小)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10 年,如具 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,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 下,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,始可轉任國中(小)其他類科教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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