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函轉教育部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配
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 110 年 7 月 26 日,防疫照顧假申請
對象與期間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本府交下教育部 110 年 7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85940 號
函辦理。
二、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 110 年 7
月 26 日止,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
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(學童)停止前往,公私立幼兒園停止
到園上課,合先敘明。
三、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,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
園(班)期間,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,得申請防疫照顧假,
說明如下:
(一)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,家長如有照顧「12 歲以下學
童」,或「國民中學、高級中等學校、五專一、二、三
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」之需求者,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。
(二)前述家長,包括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
照顧兒童之人(如爺爺、奶奶等)。
四、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