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 案至第 20 案業經 110 年 7 月 2 日
中央選舉委員會第 560 次委員會議決議,改定於 110 年 12 月
18 日舉行投票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110 年 7 月 8 日桃選一字第 1103150131
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公民投票案原定於 110 年 8 月 28 日舉行投票,因嚴重特
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,改定於 110 年 12 月 18 日舉行,請貴
機關學校及所屬單位,轉知原報名參加本區投開票所工作
人員,仍為本次公民投票工作人員,不需另行報名。
三、另依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規
定,投票所、開票所之工作人員,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
之講習,並准予公假。是以預於 110 年 7 月下旬至 8 月上旬辦
理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,將順延至同年 10 月下旬或 11
月上旬,未參加前開講習者,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。
四、本區目前仍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需求,貴單位如有尚未參
加本次選務工作,而有意願參與投開票工作之同仁,請填寫完整資料,並經單位主管、人事主管、機關學校首長核
章後,免備文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逕送本公所報名;如係大
專院校學生或社會人士,則僅於填表人簽章欄簽章即可。
相關報名電子檔可逕於本公所網站/生活便民資訊/下載專
區/民眾常用檔案下載(網址 https://www.tao.tycg.gov.
tw/home.jsp?id=20157&parentpath=0,5,45 ),逕行下載
列印,本案報名截止日暫定至 110 年 9 月 30 日。
五、檢附 110 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
登記資料卡 1 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