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轉知教育部函以,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 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,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 制,其自願退休條件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,得依說明之認定 標準,予以調降為「任職滿 5 年,年滿 56 歲」一案,請查 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3 日臺教人(四)字第 1100086893 號函 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 詳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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