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,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 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,無論上岸與否,皆屬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所稱「進入大陸地 區」,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,請查照並配合辦 理。 說明:依內政部移民署 111 年 2 月 16 日移署入字第 1110022749 號函 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 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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