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一 份(如附件),請依說明事項加強宣導運用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 111 年 2 月 23 日府政預字第 1110045031 號函轉據法 務部廉政署 111 年 2 月 16 日廉利字第 11105000840 號函辦 理。 二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(下稱本法)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 同項但書情形者外,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不得與公職人 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、買賣、租賃、承攬 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;另同條第 2 項亦規定,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 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,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,應主 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;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30 日 內,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,俾利外界監 督,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,合先敘明。 三、為增益各機關人員對於本法第 14 條相關規定之認識,請利用適當時機,運用旨揭資料向機關同仁或投標廠商進行宣 導,並積極建請機關採購、交易單位或補助業務單位,於 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 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 裁罰,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;亦請檢視應確實 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,俾踐行事後公 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