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次修正重點為:(一)修正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程序,授權由服務學校自行核定; (二)放寬與原學歷同等級之進修不限於公餘時間進修方式。
二、檢附「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」及修正對照表 1 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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