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|
一、 | 查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,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,提供下列支持服務: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、適性教材服務、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、適應體育服務及其他支持服務等;另查國民體育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,學校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,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,合先敘明。 |
二、 | 為鼓勵學生運動參與,請貴校於校內外舉辦相關體育課程授課、運動測試、運動會或相關競賽活動時,倘有聽損學生參與,應規劃適宜之輔助感知開始時間點之措施,並因校因人制宜,如以舉旗、閃燈、輔助起跑員等多元方法,適時提供學生之實際需求,以保障學生運動參與公平性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