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正公告本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( 1-3 招)專任輔導代理教師甄選簡章
一、旨揭簡章原以 114 年 6 月 26 日中午 13:05 公告在案,現依教育局來文轉教育部114.6.17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二條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:自一百十四學年度起進用時,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
1.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。
2.輔導、諮商、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(包括雙主修)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。
二、更正簡章資格-詳細內容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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