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 實施要點」辦理。 |
| 二、 | 申請資格: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,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: |
| (一) |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。 |
| (二) |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。 |
| (三) |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。 |
| 三、 | 申請方式: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,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 |
| 四、 | 請學校初審後於本(114)年 10 月 15 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寄( 郵戳為憑)至大竹國小吳雨芯老師收(33847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 556 號,信封註明:陽光助學金)。逾期或個別申請者,不予受理。 |
| 五、 | 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,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 申請期間辦理者,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。 |
| 六、 |
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江怡慧主任電話: 03-3232917 分機 223 、 220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