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題:建構友善健康公務職場-職場霸凌防治宣導
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5日總處綜字第1151000458號書函及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115 年 5 月 6 日桃人考字第11500026091號函辦理
一、職場霸凌之要件
(一)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。
(二)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。
(三)以威脅、冒犯、歧視、侮辱、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。
(四)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。
(五)以持續性為原則(情節重大者例外)。
二、申訴方式
(一)遭受職場霸凌,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。
(二)如行為人為機關首長,向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。
三、職場霸凌申訴窗口:單位主管或本校人事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