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題:建構友善健康公務職場-性騷擾防治宣導
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5日總處綜字第1151000458號書函及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115 年 5 月 6 日桃人考字第11500026091號函辦理
一、性騷擾之定義
(一)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(二)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二、各機關學校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:
(一)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
1.考量申訴人意願,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,避免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。
2.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
3.啟動調查程序,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。
(二)因其他情形而知悉時
1.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。
2.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,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。
3.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
4.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。
三、職場性騷擾申訴窗口:單位主管或本校人事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