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本局 113 年 12 月 3 日桃教特字第 11301189711 號函諒達。 |
二、 | 本局業以前函檢送「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(幼兒)教育輔具借用、採購與管理實施計畫」先予敘明。 |
三、 | 依前揭計畫第 9 點第 3 項規定,教育輔具以在學生(幼兒)所在學校(園所)、供就學時間使用為原則,惟經鑑輔會鑑定之在家教育學生得申請在家中使用。學生(幼兒)經專業評估確有於校外使用教育輔具需求者,需經學校(園所)同意,並填具切結書(如附件)。 |
四、 | 倘貴校特殊教育學生(幼兒)有教育輔助借用需求,請依前揭計畫規定辦理相關事宜。 |
五、 | 如對本案有相關疑問,可洽詢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輔具組(連絡電話:03-3394572 分機 836 、 847 、 839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