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一、 | 依據本府社會局 114 年 12 月 8 日桃社障字第 1140111889 號函及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 6 屆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。 |
| 二、 | 依本法第 60 條規定略以:(第 1 項)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(第 2 項)前項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不得對導盲幼犬、導聾幼犬、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,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 |
| 三、 | 請貴單位落實執行前揭規定及宣導導盲犬四不一問資訊:「不餵食、不撫摸、不呼叫、不拒絕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,以及主動詢問視障朋友是否有需要協助的地方」,另亦請加強人員導盲犬相關知能教育訓練。 |